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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点亮生活】购物中的税收小知识请查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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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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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5:0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青海税务
标题: 【税收点亮生活】购物中的税收小知识请查收(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0NTc2MDM3OQ==&mid=2247501737&idx=8&sn=a0d3fd9e325b9a30dc1b8b587e12cebc&chksm=fb6572bdcc12fbab1c471d11e31596c364476a0f4e1fa3426105ba8afb493784952ae4187c0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2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子宁 于 2020-7-21 15:42 编辑


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主要有打折、满减、买赠、抽奖等等,而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

在昨天的节目中,我们了解了打折、满减、抽奖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除了直接在价格上给予折让外,还有一类常用的促销方式就是“买赠”。“买赠”是指顾客购买指定商品可获得相应赠品的促销方式。

在增值税方面,对赠品的税务处理通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单位或个体的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其计税价格应根据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之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来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三、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照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听众朋友们,关于商场流行的促销活动方式打折、满减、买赠、抽奖等,不同促销方式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您都了解了吗,更多的税收话题和内容请关注“青海税务”微信公众号。


来源:青海税务
核稿:薛攀
编辑: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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