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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问快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范畴,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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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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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广东税务
标题: 【快问快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范畴,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M5MzczMDU0Ng==&mid=2652545821&idx=2&sn=65d0e1ee74dec0e88de563f6d02da46e&chksm=bd7c99808a0b1096b61abcd4a622e1f0e4d72933d929039e3e71aa1f014f56f0ef3637c2c054#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01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30 16:22 编辑




相关问答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国家为了支持复工复业出台了一系列减免税优惠政策,可我提供的服务不属于疫情防控免征增值税优惠范畴,那我还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吗?

答:当然可以。您只要符合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月销售额不超10万元(按季申报的季度销售额不超30万元),就可以享受小微免税优惠政策。
如果您的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应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9、11栏的“免税销售额”“未达起征点销售额”栏次;
如果您的登记注册类型为非“个体”,应将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9、10栏的“免税销售额”“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栏次。
如果您还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数”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
需要注意的是,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无需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如本期超过小微免税标准,您还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供稿:广东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音频来源:广东税务 央广大湾区之声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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