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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监[1998]2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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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监[1998]229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监[1998]2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辽国税监[1998]229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和退还发票保证金的通知
  辽国税监[1998]229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在全省税务收费检查中,发现一些地方超过规定范围向纳税人收取发票保证金。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物价部门要求,经省局研究决定,全省各级国税部门立即清理和退还超规定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一、各市局要认真重视这项工作,由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积极做好清理和退还超规定范围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工作。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 规定可以收取的发票保证金外,其他发票保证金应全部清退。
  三、在清退中,如有欠税的,可用发票保证金抵顶欠税。退还发票保证金时,要各种手续完备,不要有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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