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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法[1998]3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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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地税法[1998]392号
文件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地税法[1998]3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8]392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的通知
  辽地税法[1998]39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地税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湖南省宁远县政府违反税法行为的通报》(财监字[1998]28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精神以及省地税局《关于全省1998年地方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的通报》(辽地税法[1998]348号)中对税收执法提出的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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