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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函〔2014〕23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人社发〔201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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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8/8302.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函〔2014〕232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函〔2014〕232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人社发〔201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14-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执行陕人社发〔2012〕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陕人社函〔2014〕232号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干部分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报告》(安人社函[2013]1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陕人社发[2012]2号文件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已有明确规定,请你局严格按文件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对于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中,符合2号文件规定条件并在2号文件出台前已经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除按2号文件规定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以冲抵以后年度个人缴费。
201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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