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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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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984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1-05-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督查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1]41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劳动保障) 局、工会、工商联、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为了贯彻落实全区工资集体协商经验交流会议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若干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25号)文件精神,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决定对全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时间
2011年3月1日至5月30日。
二、督查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工企业(暂不包括央企)。
3月至4月各地自行安排督查,5月份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将赴各盟市进行督查调研。
三、督查内容
各类用人企业是否响应工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或主动向工会提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四、督查要求
这次督查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组织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过这次督查进一步做好集体合同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审查备案、工资薪金测算审核和税前列支等工作;工会要认真总结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在大力培育企业代表组织的同时,积极组织非公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组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的工资集体协商,在企业家和职工中广泛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和作用。
本次督查的重点是规模以上企业和劳动密集型的加工制造、矿山、建筑施工、餐饮服务等行业,通过本次督查,积极推进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的目标。
在督查活动结束后,各盟市要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督查活动书面总结报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李军
联系电话(传真):0471-6968863
电子邮箱:nmgldtldgz@sina.com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业联合会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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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人社发[2011]41号  发表于 2021-3-5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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