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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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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8/12/19/art_1053_11573.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函〔2008〕214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8〕21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12-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财产行为税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8〕214号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PR-2015-0290086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数据大集中后的财产行为税征管,经省局研究,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印花税申报纳税期限进行统一明确。现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
  房产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月或按季预缴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次缴纳土地增值税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终了后15日内。
  五、印花税
  印花税按月、季或半年缴纳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月份、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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