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国有企业自主招用人员有关特殊工种退休问题的函
陕人社函〔2014〕315号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和私营企业自主招收的合同工能否办理职工特殊工种退休有关问题的请示》(咸人社字[2014]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劳动法》实施后,国有企业自主招用的合同工,从事特殊工种并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可以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二、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并满规定年限,到达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按照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2014年4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