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size=+0]1:[size=+0]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table] 税 目
[/td] [td] 成品油:
[/td] [td] 1.汽油
[/td] [td] (1) 无铅汽油
[/td] [td] (2) 含铅汽油
[/td] [td] 2.柴油
[/td] [td] 3.航空煤油
[/td] [td] 4.石脑油
[/td] [td] 5.溶剂油
[/td] [td] 6.润滑油
[/td] [td] 7.燃料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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