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销售的死当物品征收率为4%,县一下小型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征收率为6%等这些特别规定还适用和有效吗?
[案例]130001289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条件是用于建筑或生产建筑材料的砂石及土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通过上面的文件看出,你上述讲的两个简易征收率,现在仍然有效。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