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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30002090 生产部门使用的桶装纯净水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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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1:0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产部门使用的桶装纯净水增值税发票是否抵扣?
[案例]130002090

贵公司取得桶装纯净水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即: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据此,贵公司的桶装水,用于生产和管理部门使用,其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 自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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