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5〕10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委员会:
按照人社部《关于开展全国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5〕206号)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为认真落实人社部部署,积极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18号)明确的各项整合改革任务为目标,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进程,推动实现“十二五”末基本完成市场整合改革的目标。
1. 加强市场统筹管理方面:推动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职能整合,统一交由一个行政处(科)室行使。
2. 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方面:推动区县一级整合设立统一的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性服务机构。现场招聘、信息网站、档案管理、专项公共服务等共性同类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功能实现整合。
3. 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方面:推动公共服务机构举办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实现职能分开、机构分设、人员分离、分类管理。
此次专项督查通过地方自查、工作调度、现场督查和情况通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摸底( 6 月 23 日 — 7 月 15 日 )。各省(区、市)按照要求开展市场整合改革情况自查摸底,组织地市及区县填写《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情况调查问卷》,对各地市和区县市场整合改革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在此基础上汇总填写相关表格并撰写市场整合改革情况专题报告。
第二阶段:建立台账( 7 月 16 日 — 7 月 30 日 )。各省(区、市)根据自查摸底情况,研究制定《市场整合改革重点工作台账》,重点就尚未整合设立综合性公共服务机构的区县和公共服务机构与下设企业分离改革做出工作安排,明确和细化整合改革任务。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各地报送材料,建立全国工作台账。
第三阶段:进度督查( 8 月 1 日 — 12 月 15 日 )。各省(区、市)对照工作台账,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并于 10 月 15 日 (星期四)向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报送阶段工作进度(重点工作台账落实情况), 12 月 15 日前 在全面总结评估基础上报送本省整体工作情况。根据工作进度,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将适时组织现场实地督导,并编发工作信息,通报各省(区、市)工作进度。
第四阶段:评估总结( 12 月 16 日 — 12 月 31 日 )。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司根据督查工作情况,全面总结评估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工作情况,撰写总结评估报告。
为切实做好全国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专项督查有关工作,我市各单位要认真对照督查目标,积极落实督查重点,按照各督查阶段的内容、要求开展工作,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1. 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市场管委会填写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情况调查问卷》(附件1),其中,市人力资源市场管委会只填写“二、完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体系建设情况”、“三、公共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离改革情况”两项内容。
2. 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汇总并填写人社部《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情况自查汇总表(区县汇总)》(附件2)。
3. 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市场管委会研究提出可列入本市工作台账并接受工作进度督查的重点任务,并拟出对工作项目、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限(限2015年11月底前)、目前进展、责任领导、责任人等的表述,填入《市场整合改革重点工作台账》(附件3)。
以上问卷、表格请于 7 月 13 日 (星期一)下班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市人力资源市场管委会认真贯彻人社部要求、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座谈会安排部署和《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津人社局发〔2014〕94号)精神,积极推进整合改革工作,努力达到整合改革目标,并于2015年9月底和11月底分两次向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发挥市场在人力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当前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推进。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要加强指导,分类施策,积极调度;要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单位推进整合改革的工作动态和情况请及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人才流动开发处。
联系电话:23312010、24236861、24236847
内网邮箱:user507
外网邮箱:rcldkfc@126.com
附件:1. 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情况调查问卷
2. 人力资源市场整合改革情况自查汇总表(区县汇总)
3. 市场整合改革重点工作台账
_津人社办发〔2015〕101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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