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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函〔2014〕111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财政补助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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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8/8294.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函〔2014〕1117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函〔2014〕1117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财政补助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4-12-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相关财政补助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4〕1117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确保相关财政补助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解决部分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接续和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5号)文件规定范围的部分军队复员干部,在本人按规定缴纳和补缴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后,即可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保险待遇。
二、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解央曾参加对越自卫反击战安置在城镇企业的部分退役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2 号)文件规定范围的困难企业的对越作战退役人员或离开企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困难对越作战退役人员,在本人按规定缴纳和补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后,即可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参保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个人账户由基金先行垫付记账,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足额划入。
三、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的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医疗保险实施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89 号)文件规定范围的政策性破产企业一次性安置的部分困难,人员,按规定缴纳存续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和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即可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符合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2]118号)文件规定范围的环卫工人,经市级环卫市容系统行政部门认定,在本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费后,即可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接续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五、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符合条件人员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核定人数和财政补助金额后,及时送财政部门按原规定核拨资金。
六、各市人社部门要牵头对各项社会保险年度补助人员的资格认定情况及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分险种进行统计,省社保局负责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统计,统计结果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级人社部门及经办机构,不得因内部工作程序影响参保人员待遇办理和支付。对各类群体资格认定未及时完成、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到位的市、县(区),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
七、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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