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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5〕1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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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384.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15〕18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5〕18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5〕18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6号)等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水平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4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1935年1月1日至1939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5元;1940年1月1日至1944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1945年1月1 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76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繳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三)以本人调整前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2%。
以上三款依次执行。
二、2015 年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三、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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