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政问题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9]第53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税政问题要履行审批手续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9]第5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5月19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市稽查局,市局各业务处:
国家税务总局、省地税局和市局对企业申请减免缓税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审查,要认真履行审批手续曾多次提出要求,市局对各税政业务处答复业务问题也做过明确,但近期发现存在很多问题,为此,市局重申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决定企业的减免税,更不允许口头随意减免税;各有关税收部门在答复基层单位税政业务问题时要履行正式手续,不得口头答复,现就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减免缓税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减免税审批程序
1、企业向当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2、当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3、当管地税机关签属审核意见后上报市局有关业务处;
4、市局业务处审核后报市局计财处审核;
5、市局计财处审核后报市局征管处审核,并由市局征管处起草文件,按减免税审批权限上报省局批准。
(二)缓税审批程序
1、企业向当管地税机关提出缓税申请;
2、当管地税机关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核;
3、当管地税机关对缓税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签属审批意见后上报市局征管下备案;1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市局征管处盖章备案,县(市)区局自行审批后应向市局征管处备案。
二、市局各税政处在解答基层局税殁间超邱要履行手续
(一)各基层单位在向市局咨询有关税政业务问题时,要有正式的请示报告或业务问题问答签。
(二)各税政处接到基层单位请示报告后,要拟出正式答复稿,经处长签字后,以正式文件、函或问答签形式予以答复。
三、几点工作要求
1、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对前段减免缓税审批进行检查,对没有按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的要立即补办审批手续,没有批准手续的欠税,一律计征滞纳金。
2、对应向市局征管处履行减免缓税备案手续未履行的应立即补办备案手续;
3、要对本单位减免缓税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对擅自进行口头减免缓税的个人,要进行批评和教育,提出整改意见,并将整改结果报市局征管处;
4、市局在组织今年的地方税收执法检查中,将把擅自减免缓税的问题列入工作重点,要听取这方面工作的汇报,对查出的有关问题要予以通报批评。
5、今后,凡是口头批准减免缓税或口头答复税政业务问题的一律无效。如果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口头答复税政业务问题并造成基层工作失误的,市局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