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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60号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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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827105910914&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5〕6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60号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8-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补充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已于今年2月份印发施行,为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创业政策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7号)规定,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天津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条件
  (一)孵化基地建筑面积由“  1500 平方米 以上”,调整为“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二)孵化基地吸纳企业户数和带动就业人数由“吸纳大学生初创企业30户以上,带动就业100人以上”,调整为“吸纳大学生创业企业10户(每户至少招用2人)”;
  (三)孵化基地管理服务团队至少在3人以上
  二、关于孵化基地内大学生创业企业申报条件
(一)大学生创业企业须在孵化基地进行工商注册或备案;

(二)大学生创业企业法人为毕业前2年的在校生或毕业后5年的高校毕业生;

(三)大学生创业企业每户至少招用2人,招用人员须进行就业登记。

  三、关于申报时间
  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和市创业中心要加快受理审核速度。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于  2015 8 20 日前 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
  孵化基地具体申报认定流程,仍按照《关于开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25号)文件内容进行,凡与本通知内容不符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2015 8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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