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第3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辽地税发[1999]第38号
全文有效
1999年7月6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中所指高等学校是指经教育部或省教委批准成立,对毕业学员授与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学校。
二、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自1999年5月1日起,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亦随之免征。但高等学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在1999年5月1日以前应征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要按规定及时组织入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