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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函〔2016〕99号 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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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8/8289.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函〔2016〕99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函〔2016〕99号 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1-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转发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函〔2016〕9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5] 369号)及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2月16日

(此件公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财务部关于军人退役参加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5]3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财务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财务供应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财务部(处),总后所属直供单位,武警部队后勤部财务部: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和《关于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 1727号),做好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退役军人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期间已经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原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以下简称“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邮寄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汇给本人。退役军人收到转移凭证和补助资金后,将其中一份转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二、2014 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5年1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离队的退役军人,由军队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制军人退役养老保险转移凭证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两份交给本人,并将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发给本人。退役军人到安置单位报到后,将其中一份转移凭证交给安置单位,待所在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启动后,由安置单位按规定申请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三、2014年10月1日以后下达退役命令,2017年1月1日以后离队的退役军人,按照后财[2015] 1726号和后财[2015]1727号通知要求,办理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和军人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总后勤部财务部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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