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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财[1999]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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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地税财[1999]162号
文件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财[1999]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7-1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9]16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沈地税财[1999]162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三轮车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辽地税财[1999]1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税额按《沈阳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辆车年纳税额为80元。
  二、本文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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