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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征[1999]第73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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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征[1999]第73号
文件名: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征[1999]第73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9]第73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9]第73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2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强化我市旅游景点的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省局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1999年8月1日起将全市各旅游景点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旅游景点必须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就务登记,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并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程序申请领购旅游景点普通发票。
  二、从1999年9月1日起,凡我市所辖旅游景点门票必须使用套有“锦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发票监制章”的普通发票
  三、各县(市)区局、直属各分局,应于1999年8月20日前将各旅游景点门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和登记。如库存较大,则须用票单位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局审批,在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后,方可使用,经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的门票允许与新的普通发票交叉使用到1999年12月底,届时原门票作废。在此期间未加盖税务发票专用章的门票停止使用。
  四、新版旅游景点门票的样式由各用票单位提出要求,经各主管税务机关上报市地税局审核确定。门票的印制实行半年计划管理,制定门票用量计划于每年的5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门票用量计划报送所夺地地税机关。
  县(市)区局、直属各分局,应及时将用票计划上报市局征管处,由市局统一组织印制。
  五、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定期对旅游景点门票印、领、存、用情况进行检查,被查单位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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