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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锦地税外[1999]第76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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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文件编号: 锦地税外[1999]第76号
文件名: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锦地税外[1999]第76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外[1999]第76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锦地税外[1999]第76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5日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1999]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对象
  凡在锦州地区注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均为此次换证的对象。
  二、换发登记办理时间
  本次换证工作从8月1日开始至9月10日止。其中8月1日至8月20日为领表填表时间,8月21日至9月10日为携带资料打照领证时间。
  三、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方法及要求
  (-)各外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携带下列资料到锦州地税局涉外处申请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1、原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原税务登记表;
  2、填写好的新的税务登记表(市本级企业2份,县、区企业3份);
  3、批准证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代码证书(复印件);
  6、1997年10月1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需带验资评估报告书;
  7、外资企业分支机构需带总机构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均为复印件);
  8、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的需带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三)各外资企业要把所需资料带全,对资料不全、缺少有关证书及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外资企业,一律不予换证。
  (四)对未按照本通知规定时间办理换发税务登记的我处将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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