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49
  • Tax100会员 33593
查看: 405|回复: 0

[社保]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6〕04号 关于对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7999
2020-7-2 10: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1.85.55.147:8009/model/NormativeDocumentss/SocialInsurance/2018/1119/8365.html
发文单位: 陕西人社局
文件编号: 陕人社发〔2016〕04号
文件名: 陕西人社局 陕人社发〔2016〕04号 关于对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陕西人社局
关于对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6〕04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韩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经研究,现对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发放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金发放
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政策规定及时审核退休条件。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可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由参保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当地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等,预付基本养老金。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后,对预付基本养老金人员按规定程序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进行清算后足额发放。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可在缴清当年截止转移月份单位和个人应繳纳的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10%的增长率确定。随单位参保人员欠缴以前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按我省有关缴费基数政策规定,补缴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三、关于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6年1月28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