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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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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
文件编号: |
沈地税票[1999]199号 |
文件名: |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地税票[1999]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1999-09-03 |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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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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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四海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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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199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分设机构、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沈地税票[1999]199号
全文有效
各分局,新民、辽中、法库、康平地税局,稽查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部门、行业管理,使我市的普通发票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国保监委(保监发[1999]36号)及辽宁省地税局《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及分设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精神,沈阳市地税局决定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分设代办机构的保险费收据纳入地方税务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保险业务发票的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及在我市各区、县的分支机构、城乡设立的代办机构所经营的各类保险与再保险及保险赔付时,都必须按照本文的规定开具套有“辽宁――沈阳”发票监制章的、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保险业专用发票。
二、保险业发票的印制和销售保险业发票由市地税局票证处统一安排印制、各分局发票销售窗口发售。
三、保险公司原票据的清理、缴销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从1999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各保险机构中使用。届时,保险公司原旧票据停止使用。各级保险公司对原旧票据要做到清理、登记,备案后缴销。
四、保险业发票的使用管理要求保险业发票是地税普通发票的一种,必须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1.设立专(兼)职人员管理发票,购入发票要登记《企事业发票分类分户明细帐》。
2.发票的管理人员要持地税机关颁发的《发票管理资格证》上岗。
3.领购的发票要妥善保管,不得乱丢乱放,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要由发票管理人员统一管理。
4.在月份终了后5日内,发票管理人员要向所在地税机关报送《发票使用情况月报表》。
五、保险业发票的检查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税务系统管理的保险业发票是唯一合法的报销凭证,如果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或不同种发票交叉使用等违规行为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六、保险业专用发票的样式及使用说明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1)本发票一式四联,为收取国内用户进行保险款项时使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业务联。
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机动车赔款专用发票》(票样2)本发票一式四联,为机动车辆险发生赔付时使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业务联。
3.《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保险赔款专用发票》(票样3)本发票一式四联,为发生企业、家庭财产险、责任险、货运险等的赔付时使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业务联。
4.《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可保险费专用发票》(票样4)本发票一式四联,为发生收取涉外保险业务时使用。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业务联。
5.以上发票均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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