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9]第101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及委托代征税款登记的通知
锦地税征[1999]第101号
全文有效
1999年10月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1999]78号)和省局《关于开展地方税务登记换发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征[1999]158号)精神,为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的管理,强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人的法律意识,加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的征收力度,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程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登记证件的范围
1、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
3、由市局核定应发放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二、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的范围
l、由县区级地税机关确定代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的农村村委会组织。
2、由县区级地税机关确定代征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
3、由市局核定应发放证件的单位和个人。
三、几项具体要求
1、核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工作是全面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加强税收征管切实堵塞漏洞的重要措施,各级征管部门要主动与农税、税政部门取得联系和配合。
2、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证书由市局统一印制,由各县(市)区直属分局发放管理,九九年的核发证件工作从10月份开始至11月份结束,核发工作中不得向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义务人收取工本管理费。
3、对委托代征人除核发委托代征税款证件外,各地税收机关还要与委托代征单位另行签定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其他有关事项。
4、对农村村委会组织核发委托代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税款证件工作可结合1999年秋征工作一并进行,保证到位。对发证落实工作将纳入99年农业税收执法检查的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