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人社局
关于调整陕人社发(2011)178号文件工龄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6〕40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西咸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韩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对按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享受养老补助人员的工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符合陕人社发(2011) 178号文件规定条件并按月享受工龄补助待遇的人员。
二、补助标准
工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月发给5.8元,其中:195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上世纪60年代初精减人员每满一年每月发给8.7元。
三、资金渠道
调整工龄补助所需资金按照省、市县分担原则,由省和市县各负担50%。省级补助资金纳入省对市县均衡性转移支付下达到市县。
四、本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