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841
  • Tax100会员 27990
查看: 56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1216
2020-7-2 10:5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5/8/art_1053_12864.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1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国税函〔2009〕104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 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 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二○○九年三月六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