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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69号 关于印发“培训福利计划”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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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091814195303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5〕69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69号 关于印发“培训福利计划”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培训福利计划”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6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为推动“培训福利计划”有效实施,确保政策统一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的意见》(津政发〔201431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百万技能人才培训福利计划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4号),针对当前工作开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我们编写了《培训福利计划政策解答(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 9 8

培训福利计划政策解答(二)

    
   一、企业在职职工能否直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企业在职职工连续从事本职业年限达到5年、10年、20年的,可以分别直接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鉴定;连续从事本职业年限达到上述条件的,也可分别参加本职业中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二、在津参保的外埠企业职工能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的外埠企业,其职工可以参加福利计划职业技能培训。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能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的,其职工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职工政策享受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和职工培训津贴。
  四、企业能否与职业院校合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进行,实操部分培训可以结合生产在岗位上进行,理论部分培训可以由职业院校安排教师到企业进行。
  五、企业在职职工可参加哪些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在职职工原则上应参加与其所从事工作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六、企业开展行业特有职业培训鉴定如何纳入“培训福利计划”
  企业组织职工开展行业特有职业培训的,应按照开班程序向市或区县人社部门备案。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可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鉴定过程需经市人力社保部门督导员现场监督。鉴定结果由企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鉴定合格的,可享受培训费、鉴定费补贴;属脱产、半脱产培训的,可享受职工培训津贴。
  七、企业如何利用培训中心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可以直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备培训条件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在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培训。
  八、在外埠就读的本市生源学生如何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在外埠就读的本市生源学生可以持身份证和学生证到本市培训机构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九、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非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什么补贴
  院校学生、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参加非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只享受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不享受生活费补贴。
  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享受什么补贴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参加全日制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失业人员政策享受培训费、鉴定费和生活费补贴。
  十一、在津施工的外埠建筑企业职工能否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经市建委备案,并在津纳税的外埠建筑企业可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十二、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时对理论课时有何要求
  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编制实施性培训计划时,理论课时应不少于总课时的20%,但最多不超过总课时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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