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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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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11-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的通知
  全文有效
  1999年11月15日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鉴于全地区应税劳务发票填开不规范,手续不健全,致使国家税款流失。为加强应税劳务发票使用管理,确保税款做到应收尽收,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丹地税个[1997]68号、[1999]115号文件规定,对提供临时劳务,开具应税劳务发票的业户,实行核定征收税率计算征收方法。现将有关征收方法通知如下:
  一、核定征收税率
  行业 营业税 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 个人所得税 核定税率
  交通运输业 3% 0.21% 0.09% 4.7% 8%
  服务业 5% 0.35% 0.15% 4.5% 10%
  建筑业 3% 0.21% 0.09% 4.7% 8%
  (其中:交通运输业中推土机、打桩机等工业性作业的核定税率为7%,为农民服务的拖拉机等农用车辆的核定税率为6%)
  二、计算方法
  采用征收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方法,以开具发票额为计算依据。
  其公式为:每次应纳税额=开具发票额×核定税率
  三、发票填开手续
  开票人应持对方正式介绍信到所在地税局科(所)开应税劳务发票,由地税局科(所)长签字后,方可开具正式应税劳务发票。不得用其他发票代替。
  四、其他开具应税服务项目发票时,应比照上述行业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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