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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函〔2015〕344号 关于确认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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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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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52: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51010150653192&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函〔2015〕344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函〔2015〕344号 关于确认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的函
发文日期: 2015-09-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确认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的函
津人社局函〔2015〕344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情况说明的函》(平安保险备案函494-A)收悉。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同意该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合同顺延,计划登记号仍为120000070024,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仍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人仍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仍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设立1个证券投资组合。请受托人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运作。
  此复。
    
    
    
   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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