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3308
  • Tax100会员 33222
查看: 726|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 10: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5/8/art_1053_13309.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9〕14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5-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及出口加工区功能拓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145号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23家保税物流中心。同时,为稳步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允许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和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现就保税物流中心、出口加工区拓展功能后的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境内货物进入保税物流中心(具体名单见附件)的,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保税物流中心内货物进入境内,视同进口,依据货物的实际状态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并按照进口的有关规定征收或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内货物进入出口加工区用于物流配送的,按照国税发〔2004〕150号的规定执行。
三、对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的税收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第一条自保税物流中心经国家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封关之日起执行。本通知第二条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保税物流中心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