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个[2000]第1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锦地税个[2000]第1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月5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二分局南山征管处:
为加强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推动个体税收征管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迈进,现将省地税局《辽宁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辽地税个[1999]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个体税收征管的工作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市)区局在对个体工商户的征管中要统一使用市局印制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年(季度)营业额核定调整审批表”和“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顶期定额纳税核定通知书”。
二、各征管单位主管个体工商户征收管理的科(所)要统一使用“个体工商户花名册”、“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管理台帐”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三、为了使各征收单位随时了解和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情况和税收征管情况,要求从事个体征管工作的人员统一使用市局印制的“地税征管手册”。
四、为了方便对个体工商户的日常征管,要求个体工商户继续使用市局编印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手册”。
五、完善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征管手续制度,是强化个体征管的基础工作,各县(市)区局要提高认识,从今年起,市局将把此项工作做为对各县(市)区局及城乡税务所考核和检查的重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