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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2000]2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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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49: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辽国税一[2000]21号
文件名: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国税一[2000]2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2000]2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辽国税一[2000]2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集中组织力量,在第一季度内,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检查核实,并认真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理核实表》(见附件一)。同时将核实数填列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清理核实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上,于4月10日前上报省局。省局将在此基础上,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地进行专项检查。
  二、经审查核实的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要求,结合收入进度情况进行抵扣,在2000年和2001年两年内处理完毕,抵扣顺序为先抵扣陈欠税款,然后再抵扣当期税款。具体抵扣审批,按省局辽国税一[1995]31号文件的规定报省局审批。
  三、各级税务机关仍继续按照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辽国税一[1999]137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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