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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81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建制迁入我市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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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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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81217211030486&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局发〔2015〕81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局发〔2015〕81号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建制迁入我市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0-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本帖最后由 阳光不锈 于 2020-8-18 13:26 编辑

天津人社局
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成建制迁入我市单位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81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滨海新区公安局,有关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天津港公安局,有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机遇加快集聚高层次人才的意见》(津党厅〔2014〕28号),不断完善我市人才引进政策,吸引更多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来津,在原市人事局、市公安局《关于支持滨海新区引进人才的政策措施》(津人〔2008〕10号)的基础上,我们对成建制迁入我市单位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成建制形式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研发机构的职工可办理调入手续。以成建制形式由外省市整体迁入我市的企业或研发机构,根据单位需求,在办理首批人员调津过程中,凭市人民政府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文件、市领导批准成建制落户我市的批示、与我市各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产业园区管委会签订的合作协议,在保证调津人员中有50%以上符合我市引进人才条件的前提下,对其余虽不具备我市引进人才所要求的学历、职称条件,但原就在该单位工作、且迁入我市后单位仍然急需的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及技能型人才,可同时予以调入,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准予办理随迁手续。职工本人可以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口,随迁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落户在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对暂无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享受“人才公寓”政策,落户人才公寓。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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