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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流[2000]第5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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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沈国税流[2000]第57号
文件名: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国税流[2000]第5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4-0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第57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法的通知
  沈国税流[2000]第57号
  全文有效
  2000年4月4日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沈阳市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堵塞漏洞,保证专用发票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是指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直接为加工制造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市场。
  第三条 各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内的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由所在地税务所代开。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条件
  1、必须在市场内办理税务登记;
  2、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
  3、具有一定财务核算基础的;
  4、申请代开的专用发票,是销售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货物。
  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或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要求:
  1、税率(征收费)按4%填开,不得开具税率为17%或13%的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的“单价”和“金额”栏应分别换算为不含税的单价和销售额;
  专用发票的税额=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3、代开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
  第五条 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规定
  一、生产资料专业市场业户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沈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降低认定标准。凡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一般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实行货物出(入)库核查制度。
  一般纳税人每次销售(购进)货物金额一万元以上,必须由两名税务干部进行货物出(入)库核查。经核查无误,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或购进货物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签字。否则,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第六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按领购发票手续规定,办理发票领购簿,向发票管理部门领购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部门,要建立专用发票领、用、存制度,保证专用发票使用安全。
  代开专用发票工作必须由税务干部办理,不得委托他人。
  第七条 代开专用发票审批表、专用发票存根联、完税凭证影印件等资料要装订成册备案存查,保管期五年。
  第八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必须严格执行专用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凡违反上述规定,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违章问题,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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