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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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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813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3-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关于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总 工 会
  
  
  

  
内人社办发[2014]232号

  
   
关于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师)

  
职业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新形势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需要,创新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加快建立一支有知识、有能力、有素质的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队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要求各级人社部门、工会积极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学习培训和考核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学习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参与集体协商及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动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适应社会治理需要的新职业,也是国家职业标准之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力量,是建立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的直接承担者。培养一支经过国家职业资格鉴定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者队伍,是推动我区劳动关系和谐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工会及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支持,积极鼓励和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学习培训和考核鉴定。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学习培训和考核鉴定对象
  
(一)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人事、工资(薪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劳务派遣、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律师服务行业等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基层社区平台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咨询的人员。
  
三、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员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二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鉴定资格: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5.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7.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以上所称“相关专业”指:劳动与社会保障、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社会工作、法学等专业。
  
四、学习培训方式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实行远程网络培训和考前集中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学员可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组织的远程网络培训。远程网络培训采取业余学习,按照规定学时进行网络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员可登陆国家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中心网站报名,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国嘉远程教育教学平台(网址:www.gjycjy.com)按照规定学时进行学习。教师授课通过视频传递与辅导、案例分析、作业布置、点评等方法完成规定学时。
  
五、鉴定等级、考务工作和考试时间
  
(一)鉴定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的鉴定等级分为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二)考务工作。劳动关系协调员(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试题库并负责出卷、阅卷和评分工作,由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技能鉴定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三)考试时间。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考试(考核鉴定)将分期、分批组织实施。考试一般于每年5月和11月全国统考日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总工会
  

  
201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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