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辽地税农[2000]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开发公司以出让、转让、有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实行货币安置,其所支付的补偿安置款,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组成部分,属于契税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契税。
二、因政府动迁,对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用货币安置款购房的,其货币安置款部分应按《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酌情减免契税;超出补偿安置款部分,应照章征收契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