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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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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文件名: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0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锦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锦地税农[2000]第88号
  全文有效
  2000年6月2日
  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关于对“货币动迁”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辽地税农[2000]15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房屋开发公司以出让、转让、有偿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对土地上的被动迁单位和个人实行货币安置,其所支付的补偿安置款,构成土地使用权价值组成部分,属于契税计税依据,应按章缴纳契税。
  二、因政府动迁,对被动迁单位和个人用货币安置款购房的,其货币安置款部分应按《辽宁省契税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酌情减免契税;超出补偿安置款部分,应照章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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