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货方的电话为手机号码,这种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吗?
[案例]13000130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上述发票不可以抵扣。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示的手机号码是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防伪税控系统中登记注册的号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