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201
  • Tax100会员 33163
查看: 635|回复: 0

沈阳市物价局 沈价发[2000]170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1095
2020-7-2 10:4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沈阳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沈价发[2000]170号
文件名: 沈阳市物价局 沈价发[2000]170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沈阳市物价局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价发[2000]170号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沈价发[2000]170号
  全文有效
  沈阳市价格事务所,各区、县(市)国税局:
  现将《沈阳市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0年六月十二日
  沈阳市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税务征管工作,规范扣押、查封抵税物价格评估鉴定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以及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涉案物品估价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通知规定:沈阳市价格事务所(又称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是国家批准设立的价格评估鉴定的法定机构,所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各区、县(市)税务机关对于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纳税人的抵税物品或者其他以物抵税物品在拍卖前,需事先予以评估定值。经沈阳市价格事务所(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评估后,作为拍卖底价。
  三、税务机关委托价格事务所(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对扣押查封抵税物估价时,应填写《估价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如下:
  (一) 事由和目的;
  (二) 价格评估基准日期;
  (三) 物品(产品)的牌号、规格、型号、种类、数量、来源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
  (四) 物品(产品)的质量状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 扣押、查封抵税物的价格评估鉴定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
  五、 从事价格评估鉴定认证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格证书》。
  六、 沈阳市价格事务所(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后,按照要求认真审核所委托的内容。并指定两人以上的估价人员会同税务机关人员对扣押、查封的抵税物进行现场勘查,并做出详细勘查记录。
  七、 沈阳市价格事务所(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在接到委托后应在七日内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特殊约定除外)。
  八、 评估运用的程序和方法按《辽宁省涉案物品估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九、 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估价人员工作,并提供价格评估所需的资料及有关证据。
  十、 委托人对沈阳市价格事务所(沈阳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的估价鉴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之日起五日内向受托机构提出复核申请。估价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制作《估价复核结论书》;委托人对复核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委托省价格事务所重新复核。
  十一、 扣押、查封抵税物的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实行有偿服务。评估费由委托单位从变卖的扣押、查封抵税物收入中冲减。收费标准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1992]221号文件执行。
  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