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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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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495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7-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失业保险

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人社发〔2015〕37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本着“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充分考虑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区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3月1日起,我区失业保险费率暂由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5%;职工个人失业保险费率由1%降至0.5%。
  二、各盟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自2015年3月1日起按新费率核定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已按原费率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抵扣以后其他月份缴费。
  三、各盟市要进一步加强“五险合一”工作力度,稳步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提高基金征缴水平。
  四、各盟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狠抓落实,尽早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地方税务局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 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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