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增值税发票因金额对不上退回,应怎样处理?
[案例]1300011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 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如不符合作废条件的,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发票已超过开票当月,需开具红字发票冲销。 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不可以抵扣的普通发票不需要录入电子申报系统。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