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社局
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96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构)筑物消防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 年 12 月 22 日
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建(构)筑物
消防员培训项目设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消防培训”)工作,维护消防培训市场秩序,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设置标准。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设立消防培训项目,应当具备本设置标准规定的基本办学条件。
第三条 学校设立消防培训项目,基本培训规模应不低于200人(4个教学班),教学场所建筑面积应达到 800 平方米 以上 。校舍符合安全、环保、消防、卫生、通风、光照等规定。
第四条 学校设立消防培训项目配置的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种类和数量应达到《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培训设备器材配置表》(见附件)要求。
第五条 学校对消防培训项目配置的教学场所、设备器材应有完整的使用权。租赁的,不得相互转租、重叠租用,租赁期不少于3年。
第六条 学校设立消防培训项目,应当分别设置理论教室和实训教室。
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配备能够满足培训需要的桌椅和电教设备。
实训教室面积不少于 300 平方米 ,配置能够满足实训需要的设备器材、挂图及示教用具,具有必要的室外训练场地。
第七条 招收住宿学生的,学生宿舍面积标准不低于 2.5m2 /人。
第八条 学校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消防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九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教学班应至少配备2名实习指导教师和1名理论课教师。教师应参加教育理论培训,并取得合格以上成绩。
实习指导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和本职业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职业等级应高于所培训的职业等级。
理论课教师应当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本职业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第十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消防培训设备器材维护检修管理人员。设备器材维护检修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和高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能够胜任消防培训设备器材的小修和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消防培训应当使用人社部颁布的消防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符合建(构)筑物消防员国家职业标准的培训教材。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消防培训项目,应当建立健全教学、教师、学籍、安全、设备器材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 本标准自 2015 年 12 月 20 日起 施行,至 2020 年 12 月 19 日 废止。
附件: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培训设备器材配置表
津人社局发〔2015〕96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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