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开始是否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3%?
[案例]130001172
是的,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规定,200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以外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