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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9〕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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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6/11/art_1053_13206.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发〔2009〕69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发〔2009〕69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9〕69号

注: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5号),本文失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管理权限。企业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直接向有权审批国税机关申请。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及企业申请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企业申请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5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损失金额大小、证据涉及地区等因素,适当划分审批权限。
二、审批管理时限。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审批决定的,经本级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同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及第三十条中涉及的各项资产金额大小划分问题,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本着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四、按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财产损失,企业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备案,具体备案资料由各市国家税务局确定。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的监督和管理,防止企业利用财产损失项目,侵蚀税基。
五、对企业申报的财产损失,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按税法规定办理的,不再调整。对2008年度资产损失属于省国税局审批权限的项目,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国税局审批,并于6月底前报省局备案。各市国税局要认真填报《2008年度企业资产损失审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注重相关情况的跟踪调查,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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