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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9〕3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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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handong.chinatax.gov.cn/art/2009/6/12/art_1053_7715.html?xxgktype=1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发〔2009〕37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9〕3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9-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9〕37号

全文有效

PR-2015-0290087

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按照《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确定。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省地税局、省国税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9〕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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