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地税发[2001]第122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公安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沈地税发[2001]第12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6月15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
自1994年车船使用税由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来,车船使用税已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市经济发展和公路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我市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是各区、县(市)财政的固定收入,是各区、县(市)财政的重要来源,各级政府要经常听取地方税务部门的情况汇报,帮助地方税务部门解决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
二、经省政府同意,省地方税务局委托省交警部门代征全省机动车的车船使用税。为此,我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抓好全市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工作。具体代征办法由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1]11号)赋予车船使用税代征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权。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在实施车辆检查时,要对车船使用税完税情况实施检查,对未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辆,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应扣压、滞留有关行车证件,责成纳税人按有关规定补交税款,并依照行政处罚法实施简易行政处罚的规定,实施50元的定额罚款;对市内不属于本地区车辆处以20元的定额罚款。偷税、抗税案件的认定和处罚仍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地方税务部门可按车船使用税代征税款总额(包括查补税款的收入)的4%提取代征手续费,此比例一定三年不变。其中:3.5%给代征单位;0.5%上交给省地方税务局。
五、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公安交警部门要将代征车船使用税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努力做好车船使用税的代征工作;地税部门要对代征工作在经费、人力、物资等到方面予以支持;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代征手续费和必要的开办费;其他部门也应积极予以配合,把我市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抓好。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