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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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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t.nmg.gov.cn/nmrsw/node/1711
发文单位: 内蒙古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09-1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蒙古人社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9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将返乡农牧民工、大学生和退役士兵等人员(以下简称“返乡创业人员”)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支持返乡创业人员依托区位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绿色农畜产品加工业、农村牧区服务业以及具有历史、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休闲农庄、牧场、渔村等休闲农牧旅游业。
二、将返乡创业人员创新创业纳入自治区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以奖代补”项目扶持范围,支持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对入住创业孵化园区的返乡创业人员,在孵化期内可减免租金、物业费、水电费、取暖费等相关费用。打造区域特点明显的创业示范区和优势产业基地。依托自治区“十个全覆盖工程”建设的便民连锁超市,建立城乡互通的农畜产品物流模式,鼓励返乡农牧民工等人员从事电子商务创业,架设农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直通车”。各旗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符合当地特色的创业示范基地,其中自治区第一批扩权强县的12个试点旗县(市、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第二批扩权强县的10个试点旗县(市、区)要在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旗县(市、区)要在“十三五”期间完成。
三、将返乡创业人员创业纳入自治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农牧民工创业三级就业创业服务功能。各盟市、旗县(市、区)务于2015年底前成立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和解决返乡创业人员创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开展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服务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返乡创业人员创业情况、创业意向和困难,定期组织创业培训和发布创业信息。
四、加强对返乡创业人员的信息服务,建立创业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发布法律、法规、政策和各类市场信息,为返乡创业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创业信息、信息咨询等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把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工作作为一项紧迫而主要的任务抓紧抓好。各级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切实解决返乡创业人员创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要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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