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传[2001]第1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传[2001]第12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3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的通知》(辽政办传[2001]5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在全市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加大税收执法力度,推进我市经济和各市事业的健康发展。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必须坚持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与加强法制建设并举的指导思想,坚持标本兼治、边查边改、着力治本。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的重点内容:一是地方各级政府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擅自更改、调整或变通国家税收政策,自行出台的减免税政策和有关规定、办法等;二是地方各级政府自行变通国家税收政策,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对税收予以返还的行为;三是各级税务部门违反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越权减免各项税收或任意扩大减免税范围的行为;四是各级税务部门违反国家税收政策,采取“以缓代免”等不正当做法减免税收的行为;五是企业申报减免税的资料不真实,弄虚作假套取减免税的行为;六是其他与非法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行为有关的违规、违纪问题。
重点检查2000年1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非法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行为,问题严重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检查和抽查验收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从7月1日至7月15日,各级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制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2]2号)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我市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沈政办[2000]9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各部门要如实填报《越权减免税收情况统计表》、《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情况统计表》,于7月16日前连同本单位自查工作总结,报同级审计机关。
(二)检查阶段。从7月16日至8月15日,由市、区、县(市)两级审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分别对本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及有关单位进行检查,检查面要达到100%。同时,要将检查情况要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20日前报送市协调小组办公室。
(三)抽查验收阶段。从8月20日至9月20日,市审计局会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市、区、县(市)的查处工作进行抽查和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和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为加强对全市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常务副市长姜宪志为组长,市审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为成员单位的市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查处非法减免税和纠正税收先征后返行为工作,并负责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地区检查和整改情况。
(三)依法行政。非法减免税和税收先征后返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客观、公开地做好查处工作。
附件:1、《税收先征后返(列收列支)情况统计表》 (略)
2、《越权减免税收情况统计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