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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10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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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rss.tj.gov.cn/ecdomain/framework/tj/mciakmldehicbbodidnlmldmhkighpdn/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do?isfloat=1&disp_template=ccnjmfhhefpibbodjemcncephdmpjlhn&fileid=20160224111832797&moduleIDPage=llhglblnkgjkbboejpinpopkpbhedemg&siteIDPage=tj&infoChecked=0
发文单位: 天津人社局
文件编号: 津人社办发〔2016〕10号
文件名: 天津人社局 津人社办发〔2016〕10号 关于做好201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2-1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天津人社局
关于做好201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16〕10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劳务派遣单位:
  为做好劳务派遣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社保部令第19号)规定,现将2015年度劳务派遣单位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2015 12 31 前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派遣单位(含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提交报告时限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  3 15 (星期二)前,向注册地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及报告涉及相关材料。
  外地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单位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由分支机构向备案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年度报告。
三、报告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应如实报告2015年度下列事项:
  (一)经营及许可变更情况;
  (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
  (三)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
  (四)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
  (五)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六)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
  (七)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
四、报告需提交的材料

  (一)《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附件1);
  (二)2015年业务开展情况总结;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办公服务场所租赁协议或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凭据;
  (七)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样本、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
  (八)用工单位三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别说明书、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九)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上述报告事项所涉材料应编写目录,依序编写页码,分类整理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五、报告提交及核验方式
  各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交《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和涉及相关材料。报告书须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劳务派遣单位公章。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应通知、指导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主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核验,确有疑问的,可实地核验。经核验,如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各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依据核验情况,提出核验意见,填写《2015年度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  3 31 (星期四)前将核验汇总意见、《2015年度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各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和财务审计报告的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其余材料留存各区县备查。市人力社保部门将按照一定比例予以抽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认真填写和报送年度报告书,市、区县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作为是否准予劳务派遣单位延续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二)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未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情况报告的,市人力社保部门将通过相关渠道公示其名单,并将其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进行调查处理。
  

人:文玲

联系电话:83218158

电子信箱:jiuyechu104@163.com

内网邮箱:user153

  

附件:1.天津市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书

22015年度劳务派遣情况统计表


  

  

  2016 1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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