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货物后作为赠品应该怎样处理?
[案例]13000086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相应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 视同销售行为销售额的确定: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认。 3、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销售额的情况,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请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