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征管文书进行修改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第141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征管文书进行修改的通知
沈地税发[2001]第14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10日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1]120号)文件精神,市局对部分征管文书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局根据修改后的征管文书式样少量印制,并开始启用。
附件:1、征管文书修改意见
2、修改后文书式样
附件:征管文书修改意见
1、 催缴税款通知书
(1)“二十”改为“三十二”
(2)“千分之二”后加“(2001年5月1日后按万分之五)”
(3)“二十七”改为“四十”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增加一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3、限期改正通知书
删除“逾期不改正,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条规定处罚。”
4、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二十六”改为“三十八”
5、沈阳市地方税务局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1)“二十”改为“三十二”
(2)“二十六”改为“三十八”
(3)“二十七”改为“四十”
6、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1)删除“二十七”
(2)在告知事项“拍卖”后加“(变卖)”
7、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在告知事项“拍卖”后加“(变卖)”
8、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二十六”改为“三十八”
9、阻止出境通知书
“二十八”改为“四十四”
10、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五十六”改为“八十八”
11、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纳税核定通知书
“二十三”改为“三十五”
12、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二十三”改为“三十五”
13、加收滞纳金通知书
(1)“二十”改为“三十二”
(2)“2‰”后加“(2001年5月1日后按万分之五)”
14、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十五”改为“六十”
(2)“或者”后加“十五日内”
15、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1)“十五”改为“六十”
(2)“或者”后加“十五日内”
16、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1)第二联“税款”后加“(滞纳金、罚款)”
(2)第二联“《查封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改为“《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3)第三联改动同上。
17、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扣缴税款通知书
(1)第二联“二十七”改为“四十”
(2)第三联“二十七”改为“四十”
18、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冻结存款通知书
(1)9处“暂停支付”改为“冻结”
(2)2处“二十六”改为“三十八”
19、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9处“暂停支付”改为“冻结”
附件:催缴税款通知书
税 字( )第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你(单位)
年 月(季)的应纳税税款 元,限
年 月 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 年 月 日)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2001年5月1日后按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通知一式二份,一份填发单位留存;一份送纳税人。 |